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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6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字号+作者:整理 来源:支付之家网 2016-08-03 15:27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银发[2014]6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4]6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

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我国云南、北京、新疆等地陆续发生了暴力恐怖事件,对社会稳定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为进一步加强恐怖融资资金监测与涉及恐怖资 产冻结工作,有效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现就做好当前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 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 1 号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 1 号发布)和《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54 )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及时更新业务系统数据库中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 怖活动人员名单,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名单中人员的资产,应当立即采 取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 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或者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与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 员名单进行核实,发现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立即冻结其资产,拒绝为其提供一 切金融和支付服务,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四、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 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 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同时,应当重点加强监测,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 相关资产确属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五、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提高对反恐怖融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员工 在反恐怖融资意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反恐怖融资的监测分析水 平。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 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4 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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