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支付[2012]127 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 现金的通知》(银发[2011]14 号),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发 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有关审批和报告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已发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业务的统计报告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商业银行发行预付卡情况。对于已发
行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的商业银行,要敦促其停止新增发卡,并将有关情
况最迟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报总行。相关报告要包含辖区内商业银行发行预付卡 的基本情况(含与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情况)、存量业务的处置计划以及增量业务 的清理整顿计划。
全国性商业银行(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下同)银行卡部门(含借记卡和信用卡部门,下同)已统一组织系统内发行磁条预 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的,其总行要制定业务清理整顿和退出计划,并连同本 行预付卡发行总体情况(含与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情况)、存量业务处置计划等最 迟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二、关于大型活动举办时,商业银行申请阶段性发行磁条预付卡和非实名单 电子现金
(一)申请流程 与大型活动组织方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直接向人
民银行总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大型活动组织方的推荐或建议函;
2、银行卡业务基本情况,含磁条银行卡和芯片银行卡业务情况;
3、阶段性发卡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卡片的主要功能、业务范围、应用 场景以及发行计划;
4、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章程、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文本,收费项目和标准;
5、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规定;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条件。 三、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实名单电子现金
全国性商业银行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有关批复 抄送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联。
全国性商业银行分行(在其总行未统一申请的情况下)、区域性商业银行向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人民银行总行批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抄送中国银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 总行批复,函复商业银行。
(二)申请材料 1、正式申请文;
2、银行卡业务基本情况,含磁条银行卡和芯片银行卡业务情况;
3、发行实名单电子现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4、实名单电子现金主要功能、业务范围、应用场景以及发行计划;
5、实名单电子现金落实实名制的相关规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章程、与 持卡人签订的协议文本,收费项目和标准;
6、实名单电子现金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规定;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条件。 四、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 (一)已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的商业银行的报告流程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商业银行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 的情况,并进行汇总。2012 年 6 月 30 日前,要将有关汇总情况并附辖区内各商 业银行有关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发行材料报总行。
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的,有关报告由商业银行 总行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直接报人民银行总行。
(二)新增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的商业银行的报告流程 全国性商业银行分行(在其总行未统一发行的情况下)以及区域性商业银行
拟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的,要通过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人民银行总
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时间应为商业银行正式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 30 日前。
(三)报告材料 1、银行卡发卡资质证明;
2、银行卡业务基本情况,含磁条银行卡和芯片银行卡业务情况;
3、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主要功能、业务范围、 应用场景以及发行计划;
4、银行卡及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章程、与持卡人签订 的协议文本,收费项目和标准;
5、银行卡及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规定;
6、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的 批复;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条件。 五、关于在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功能及银行卡卡面上带有商业预付卡发
卡机构的标识或文字介绍
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功能及在银行卡卡面上增添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 的标识和文字介绍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与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通过联合发卡形 式,实现商业预付卡应用与银行卡应用的结合,包括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账 户及不加载商业预付卡账户两种情形。银行卡上加载的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原则 上仅限社保、医保、公积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务行业应用。如与商业银行联 名发卡的商业预付卡机构为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机构,还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商业银行能从业务、技术上限制银行卡上加载的商业预 付卡应用功能仅限社保、医保、公积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务行业应用。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卡上加载的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不得超出社保、医 保、公积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务行业应用范围。对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 上已加载超出以上行业应用范围的商业预付卡应用,应在继续使用至有效期结束 后,停止发行。
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总行应全面梳理辖区内和系统内银行卡 上加载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及其整改情况,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报人民银行总 行。报告中除了反映基本情况外,还应包含作为合作方的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 基本情况,如为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机构,还需附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联名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联名卡的主要功能、业务
对于银行卡上后续新增社保、医保、公积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务行业应 用的,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应每半年汇总一次,并于每 年 3 月和 9 月书面报人民银行总行。其中 3 月份报送上一年度 7 月至 12 月的汇
总情况,9 月份报送本年度 1 月至 6 月的汇总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